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65號原告 陳秀紅 訴訟代理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彭成青 律師被告 何智嚴 上列被告因被訴傷害等案件(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4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李毓華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