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訴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83號上訴人 鄭順彬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38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為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玆被告對本院就該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夏金郎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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