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8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8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8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德全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36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德全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德全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近年來急診室暴力威脅事件頻傳,第一線的醫護人員在分秒必爭搶救病患生命的同時,若仍須面臨病患或病患家屬對其施以暴力、無理謾罵或威脅,致其人身自由受到威脅,身心亦害怕恐懼,此時不僅威脅醫護人員之人身安全,更可能延誤其他急重症患者的黃金搶救時間,故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應給予醫護人員一個安全、尊嚴及舒適的急診工作環境,而本案被告縱因其母病情心急如焚,然面對告訴人即急診室醫師 許育甄 解釋其母病情時,竟不思以理性溝通,反恣意謾罵侮辱,不僅妨害急診醫師本人之名譽,亦破壞醫療院所秩序之維護,甚而影響同時就診之其他病患之診療權利,更可能對於社會一般民眾產生皆可以言語侮辱醫護人員之不良示範,復審酌被告雖坦承謾罵告訴人並表示認罪,惟經檢察事務官當庭撥放監視器錄影光碟時,仍稱其聽不懂自己罵了什麼等語,有民國102年3月19日詢問筆錄1份在卷可稽,尚難認被告已誠心悔悟,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3617號被告許德全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居臺南市○○區○○路00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許德全之母許 謝秀琴 於民國101年12月2日因車禍至址設臺南市○○區○○里○○00號之行政院衛生署臺南醫院新化分院就醫,而由該院急診室醫師許育甄為 許謝秀琴 診療。嗣於同日16時49分許,許德全因不滿許育甄之說明與態度,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院急診室內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下,以「幹你娘你細作啥洨勒」(臺語)等語辱罵許育甄。
二、案經許育甄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許德全固坦承於前揭時、地辱罵告訴人許育甄乙情不諱,惟辯稱:伊不記得罵什麼了云云。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許育甄指訴綦詳,並有監視錄影光碟1片及譯文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確係以「幹你娘你細作啥洨勒」(臺語)等語辱罵告訴人。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31日
檢察官黃淑妤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甘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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