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09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非訟代理人 曾子玲 相對人 黃金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黃金木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6月25日至131年6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黃金木於96年6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2,400,000元
,約定借款期限至116年6月2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2年1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864,41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約定書等影本各1件、繳息明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10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306-5│建│90.00│全部│└──┴───┴────┴────┴───┴─┴────┴──┘┌────────────────────────────────────────────┐│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0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主要│陽│電│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樓││範│││號│││││││││單│││梯│單│││││││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間│位│圍│├──┼─┼──────┼────┼────┼─┼─┼─┼─┼─┼─┼──┼─┼─┼─┼─┤│001│16│台南市七股區│台南市七│3層樓房│39│54│54│13│16│平│鋼筋│10│10│平│全│││8│樹林里樹林44│股區樹子│鋼筋混凝│.6│.3│.3│.8│2.│方│混凝│.9│.7│方│││││之9號│腳段306-│土造│5│4│4│2│15│公│土造│4│5│公││││││5地號│││││││尺││││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