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32號原告 欒智忠 被告大華佳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永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對象記載為大華佳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大華佳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經查該公司正確名稱為大華佳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本件被告應為大華佳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大華佳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核先敘明。又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下同)7,710元,此項裁定於105年11月25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僅繳納1,000元等節,有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顯見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