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69號原告 魏宇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辦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委託標售109年度第15批第34標拍賣之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之優先購買權不存在,而該土地經原告所標得,得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6萬1,390元,又本件若經確認被告之優先購買權不存在,原告即屬於該土地之購買人,其所得之利益,應以前開原告得標之利益為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66萬1,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4,696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 吳金枝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其姓名及住居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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