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330號
原 告 楊玉桐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起訴狀記載被告之姓
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00元(計算
式:土地公告現值×土地面積,8,500×3=25,500),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持本裁定向地政機
關申請屏東市○○段○○○○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同段254
建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後,補正被告之姓名及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