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99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於民國96年11月9日送監執行,在監執行中於98年11月2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3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76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0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復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撤回上訴確定;上開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十月、六月等三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字第2358號裁定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又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90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上開各罪自96年11月9日起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11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447號函、臺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