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99號聲請人 陳美真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於民國87年12月19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約定清償日期為92年12月15日,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於清償期屆至後,仍對聲請人負有本金2,000,000元之債務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至於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部分,業經聲請人提出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10年4月28日中正地所一字第1100004489號函,釋明本件因地政機關原始資料已逾保存年限遭銷毀而無從補正。且依聲請人所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他項權利部,已可確定抵押權之內容,是聲請人雖未能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聲請仍難謂與民法第873條規定不符;又本件聲請其抵押權為普通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聲請人縱未能提出其與相對人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之債權證明文件,然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北區│錦村││63│2,369│10000分之22│├─┼───┼────┼───┼───┼──────┼────┼──────┤│2│臺中市│北區│錦村││63-17│332│10000分之22│├─┼───┼────┼───┼───┼──────┼────┼──────┤│3│臺中市│北區│錦村││64│283│10000分之22│└─┴───┴────┴───┴───┴──────┴────┴──────┘┌─┬───┬───────┬────────┬────────────┬────┐│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0943│臺中市北區錦村│住家用、│五層:21.83│陽台:6.37│全部││││段63、64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合計:21.83│││││├───────┤7層│││││││臺中市北區東光││││││││路342巷31號5樓││││││││之18│││││├─┴───┴───────┴────────┴──────┴─────┴────┤│共有部分:錦村段11005建號,面積:1,610.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錦村段11006建號,面積:325.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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