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7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7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763號債權人元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雲 債務人鈞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榮貴 新北市○○區○○路○○號債務人品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品智機電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崔駿宇 債務人 羅友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壹萬柒仟玖佰零伍元,及依聲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