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簡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交簡字第18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10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黃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