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573號聲請人甲○○即金利泰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三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敝公司金利泰營造有限公司前經鈞院民國97年6月11日板院 輔民弘 97年度司字第226號函,准予公司清算人甲○○就任,茲因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查帳核定,帳務無法確定,無法於期限內聲報完結,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期間6個月,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7年11月31日起展延至98年5月30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