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4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殷振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