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4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二六○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附表:99年度除字第44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79-NX-1580-0│1│5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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