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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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宏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宏乾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朱宏乾所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各罪,均分別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蘇鈺婷附表一受刑人朱宏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竊盜│竊盜││罪名│││││││├────────┼────────┼────────┤│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4月27日│99年3月13日│││││├────────┼────────┼────────┤│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速│基隆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20號│字第2165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易字第272││││700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5月11日│99年7月27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易字第272││││700號│號││判決│││││├────┼────────┼────────┤││判決│99年6月14日│99年8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552號(99年│字第2965號│││度執再字第144號││││)││└────────┴────────┴────────┘附表二受刑人朱宏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3月25、26日│99年4月3、4日間│99年7月21日晚上8│99年6月1日│││間某時│某時│時20分許為警採尿││││││前往前回溯5日內││││││某時││├────────┼────────┼────────┼────────┼────────┤│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793、874號│偵字第793、874號│偵字第1581號│字第293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易字第332││││1094號│1094號│1487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8月11日│99年8月11日│99年10月7日│99年12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易字第332││││1094號│1094號│1487號│號││判決│││││││├────┼────────┼────────┼────────┼────────┤││判決│99年9月13日│99年9月13日│99年11月8日│100年2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字第2497號│字第2497號│字第3036號│執字第922號│└────────┴────────┴────────┴────────┴────────┘附表三受刑人朱宏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10月4日│99年10月11日晚間│99年4月23日│99年10月2日││││9時15分許為警採││││││尿前往前回溯5日││││││內某時│││├────────┼────────┼────────┼────────┼────────┤│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061號│偵字第2109號│偵字第2143、2155│偵字第2143、2155│││││號│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1799號│1875號│1924號│19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28日│99年12月30日│99年12月30日│99年12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1799號│1875號│1924號│1924號││判決│││││││├────┼────────┼────────┼────────┼────────┤││判決│100年1月31日│100年2月8日│100年2月8日│100年2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44號│執字第920號│執字第921號│執字第9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