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35號原告 邱成祖 原告 邱淮章 原告 邱成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 律師複代理人 孫立德 被告 楊長宏楊榮振 之繼承人被告 楊長汀 即楊榮振之繼承人被告 楊長溪 即楊榮振之繼承人被告 賴姝湘 即楊榮振之繼承人被告 楊博淵 即楊榮振之繼承人被告 楊沛蓁 即楊榮振之繼承人被告 楊長智 即楊榮振之繼承人被告 楊壬妹 即楊榮振之繼承人被告 楊文耀 被告 楊榮壽 被告 楊溫和 妹即 楊榮堂 之繼承人被告 楊長忠 即楊榮堂之繼承人被告 楊長賢 即楊榮堂之繼承人被告 楊金玉 即楊榮堂之繼承人被告 游志鈞 即楊榮堂之繼承人被告 游心彤 即楊榮堂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被告楊榮振死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楊長宏、楊長汀、楊長溪、賴姝湘、楊博淵、楊沛蓁、楊長智、楊壬妹為被告楊榮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榮振於民國106年2月27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查本件被告楊榮振之法定繼承人為楊長宏、楊長汀、楊長溪、賴姝湘、楊博淵、楊沛蓁、楊長智、楊壬妹等人,此有除戶戶籍謄本及其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為憑,而上開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自得依職權命其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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