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上訴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56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天成 選任辯護人 林武順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王秀平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址)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 律師
高逸軒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塋法官張宏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溫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