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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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宏均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芬蘭 上訴人即被告 紀德榮 即尚宇企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寶雲 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伍仟零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