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903號聲請人 江寄生 聲請人 江意蘋 聲請人 江維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高碧雲高美雲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二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高碧雲(高美雲)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4日、101年8月
2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提出高碧雲(高美雲)「原住新北市○○區○○路2段231巷8號4樓」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已於101年7月30日、101年
8月3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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