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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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59號聲請人美景科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國琴 代理人 邵世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建│彰化商業銀│101年9月10日│48,000元│EN0000000│││築技術學會 鄭讚慶 │行光隆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