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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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23號聲請人 莊榮源 訴訟代理人 江文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九六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高宥恩┌───────────────────────────────────┐│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23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001│ 陳週成 │90年9月13日│91年3月12日│3,500,000元│THNo012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