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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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邱献志被告邱正大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献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邱献志因被告邱正大(下稱被告),犯竊盜案件,前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被告自行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以被告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於執行程序中者,為受刑人,是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即明。
三、經查,被告前於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36號案審理中,經法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為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予以釋放,有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101年刑保字第25號收據附卷可憑。又該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36號判決被告犯竊盜罪並處有期徒刑4月,嗣被告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39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嗣被告於執行中,經聲請人依其位於南投縣埔里鎮○○巷00號、南投縣○○鎮○○路○○○巷○○號之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而被告聲請暫緩執行,亦未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淮許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3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91號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102年2月7日投檢原明102執225字第2593號函、被告聲請書、被告戶籍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並經聲請人依法通知具保人,此亦有送達證書存卷足憑,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沒入,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