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237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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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23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交字第2379號原告 黃秋緞 郵件地址: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出申訴書函,核有下列起訴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以訴狀表明下列事項:
㈠記載「原告」黃秋緞及住居所。
㈡陳明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㈢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
㈣補正被告及其代表人
如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新北裁催字第48-C6ND60262號裁決,應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李忠台 (處長)。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