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36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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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簡字第3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簡字第364號原告旭鴻染整有限公司代表人 管家麗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府法訴字第112019563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4條第1款規定,應補正適格之被告: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陳世偉 (局長)。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翁仕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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