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238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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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23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交字第2386號原告 古建家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竹監裁字第50-E9JA9030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完整正確之被告機關名稱: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