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重交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交附民字第52號原告 林張月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承寬 原告 林偲坊
林淇浤 被告 黃裕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66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蔡長林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