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促字第12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促字第12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一二一八二號
債權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右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於七日內提債務人乙○○須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陸拾肆萬叁仟零柒拾捌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否則駁回其聲請。(如借款契約書)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惠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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