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237號原告丙○○被告萬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1段287巷2之1號3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勞工法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高雲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