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10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勞訴字第106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勞工法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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