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九十二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馮澤文┌───────────────────────────────────────────────────────┐│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21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黃于韋 │嘉義縣朴子農會│96年4月1日│30,000元│0000000││├──┼─────────┼─────────┼───────────┼────────┼────────┼──┤│002│黃于韋│嘉義縣朴子農會│96年5月1日│30,000元│0000000││├──┼─────────┼─────────┼───────────┼────────┼────────┼──┤│003│黃于韋│嘉義縣朴子農會│96年6月1日│30,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