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5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55號原告 吳庸輝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複代理人 袁啟恩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陳威仁 (部長)訴訟代理人 林家正
曾芸玲 鄭倩 如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55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法院組織欄所載「法官洪慕芳」,應更正為「法官許麗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許麗華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