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3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有關建築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9號原告 胡晉維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 律師被告基隆市政府代表人 張通榮 (市長)訴訟代理人 余憶雯
胡國祥 林俊緯
參加人 周勝傑
財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火財 (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建築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勝傑、財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周勝傑於100年1月17日以坐落基隆市○○區○○段○○○○號土地為申請位置,向被告申請建築線指定,經被告以原告所有坐落同段384-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界,於100年1月19日指定建築線,嗣參加人財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財盛營造公司)向被告申請於麥金段376地號土地核發建造執照,經被告審查後核發100基府都建字第0050號建造執照在案。原告於101年8月23日以陳述意見書向被告表示,該建築線指示圖及建造執照之核發,損害其權益,應予撤銷,經被告以101年9月21日基府都計壹字第1010177365號函復該府指定建築線符合規定。原告不服被告上開10
1年9月21日函,提起訴願,訴願機關以102年3月26日台內訴字第1010366502號決定訴願不受理。原告續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03號裁定駁回,另上開裁定理由認原告於101年8月27日以陳述意見書訴請撤銷指定建築線處分及建造執照部分,移送訴願機關為訴願審理,遭經訴願駁回,原告仍表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周勝傑為本件建築線指定之申請人,而參加人財盛營造公司,復以被告所指定之建築線為據,向被告審請核發基隆市○○區○○段○○○○號土地之建築執照,並經被告核發建築執照在案(見訴願卷第140頁)。本院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金圍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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