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90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9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9086號聲請人 張錦河 相對人延侖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佳延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延侖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張錦河即金明企業社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延侖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少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