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5號上訴人 劉淑真 被上訴人 黃彥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2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尤秋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