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63號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縣○○鎮○○里○○路○○○號四樓。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事由,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甲○○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並非不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爰准予被告提出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後,即可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縣○○鎮○○里○○路○○○號四樓。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林宜靜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佩霞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