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111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119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蘇秋慧

陳妙貞

被告 紀宛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

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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