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231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231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戊○○
  被   告 丁○○
        乙○○原名黃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231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建興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叁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柒仟叁佰陸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8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8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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