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
丁○○甲○○丙○○上列三人法定代理人己○○住同上原告庚○○住臺北縣林上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被告戊○○男38歲
身分證統一住臺北縣林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94年度重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戊○○被訴殺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李幼妃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文惠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