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7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2月4日將其收押,並於94年4月26日裁定自94年5月4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李幼妃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惠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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