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3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3346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玉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蔣君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退
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16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
聲請人共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2,000元,此有本院之收據2張
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為1,000元(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05
年民審字第1281號),應予退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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