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司中調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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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中調字第143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銘漢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林銘漢等應依民法第24
4條規定將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號房屋,於民國
99年6月24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林銘漢所有等語。惟本件調解之標的
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
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
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
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