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92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徽志 律師即 施朝興 之遺產管理人間清償債務事
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
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6,58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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