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9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967號
原   告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粟明德
訴訟代理人  吳培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洪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
99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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