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6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之票陸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支票6張,業經鈞院以95年催字12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新聞紙95年8月2日太平洋日報廣告14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催字12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蔚菁┌──────────────────────────────────────────┐│附表:96年度除字第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吳明輝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95年4月10日│20,100元│AN0000000│││││信用合作社營業部│││││├──┼───────┼────────┼──────┼─────┼──────┼──┤│002│同上│同上│95年5月10日│同上│AN0000000││││││││││├──┼───────┼────────┼──────┼─────┼──────┼──┤│003│同上│同上│95年6月10日│同上│AN0000000││││││││││├──┼───────┼────────┼──────┼─────┼──────┼──┤│004│同上│同上│95年4月5日│23,200元│AN0000000││││││││││├──┼───────┼────────┼──────┼─────┼──────┼──┤│005│同上│同上│95年5月5日│同上│AN0000000││││││││││├──┼───────┼────────┼──────┼─────┼──────┼──┤│006│同上│同上│95年6月5日│同上│A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