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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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廖依晨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5.06.14│94.09.12│95.10.18│├────────┼────────┼─────────┼────────┤│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毒│基隆地檢94年度偵│基隆地檢95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271號│字第3661號│偵字第2040號│├───┬────┼────────┼─────────┼────────┤││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633│95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73││││號│3108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10.05│95.10.27│96.01.19│├───┼────┼────────┼─────────┼────────┤││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95年度訴字第633│95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73││確定│案號│號│3108號│號││├────┼────────┼─────────┼────────┤││判決│││││││95.11.06│95.11.23│96.02.26││判決│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5年度│基隆地檢95年度│基隆地檢96年度││備註│執字第2333號│執字第2481號│執字第5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