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告 阮曉燕 被告 董春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瓊瑩
法官李陸華法官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