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18號原告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宇田 訴訟代理人 鄭啟豪 被告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威爾斯美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一緯
陳永祥 (遷出國外,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兼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蕭涵勻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