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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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347號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鄭垚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王本源法官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