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0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00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胡賢士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參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分別於民國(下同)98年9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710,000元為限。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次9.37固定計付,債務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及於99年7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14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37固定計付,債務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上開債務人借款合計為463,594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800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胡賢士│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395266││5月18日起││三七│││元│││││├──┼───┼─────┼──────┼──────┼───────┤│002│新臺幣│胡賢士│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68328││6月14日起││三七│││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胡賢士│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計算新台幣│││395266││6月19日起││壹仟元│││元│││││├──┼───┼─────┼──────┼──────┼───────┤│002│新臺幣│胡賢士│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計算新台幣│││68328││7月15日起││壹仟元│││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