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68號原告量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夙惠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正裕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起訴,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萬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洪甄憶